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第八批国家地质公园和第四批国家矿山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公告

来源: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 发布时间:2017-10-10 阅读次数:

2017年第27号

 

  为有效保护我国珍贵的地质遗迹资源、矿业遗迹资源,推进国家地质公园和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国土资源部决定开展第八批国家地质公园和第四批国家矿山公园申报评审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审批方式

  本次国家地质公园和国家矿山公园申报审批继续实行资格授予和批准命名分开审核的方式。 

二、申报条件

  (一)国家地质公园

  1.拟申报地质公园应是已批准建立省(区、市)级地质公园2年以上并已揭碑开园;但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地区除外。

  2.拟申报地质公园应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和面积,独立园区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 

  3.拟申报地质公园范围内无影响或破坏地质遗迹的开发建设活动,无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无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活动。

  4.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清晰。

  其他有关申报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0号)要求执行。

  (二)国家矿山公园

  1.申报矿山公园应是已批准建立的省(区、市)级矿山公园或者是已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且具有基本旅游条件的矿区;但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地区除外。

  2.拟申报矿山公园应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和面积。

  3.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清晰。

  其他有关申报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按照《关于申报国家矿山公园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56号)要求执行。

三、申报名额

  每个省(区、市)应严格执行限报2个国家地质公园和2个国家矿山公园候选地参加评审的要求。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在每省(区、市)限定名额外增加1个;“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地区,可不受所在省(区)申报名额的限制。

四、申报材料

  (一)国家地质公园

  1.《国家地质公园申报书》;

  2.《国家地质公园综合考察报告》;

  3. 国家地质公园申报视频资料(包括地质遗迹资源和地质公园建设两部分内容)(15分钟);

  4.省级地质公园的批准文件和揭碑开园批准文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地区可不提交);

  5.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地质公园范围内无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设置的证明文件;

  6.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地区证明材料;

  7.可提交国家地质公园发展建设方案(包括公园下一步的保护措施、管理方式、工作设想及资金筹措初步计划等)。

  (二)国家矿山公园

  1.《国家矿山公园申报书》;

  2.《国家矿山公园综合考察报告》;

  3.国家矿山公园申报视频资料(15分钟);

  4.省级矿山公园公园批准文件或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证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地区可不提交);

  5.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地区证明材料;

  6.可提交国家矿山公园发展建设方案(包括公园的保护措施、管理方式、工作设想及资金筹措初步计划等)。

  上述材料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一式35份。相关申报材料格式及评审标准见附件。

  申报材料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报送,报送日期以邮戳或送达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五、相关要求

  2017年11月1日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经过初审的推荐国家地质公园和国家矿山公园的申报文件报至国土资源部。

  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地质环境司 袁小虹

  电 话:010-66558302 66558316(传真)

  邮 箱: xhyuan@mail.mlr.gov.cn

  2017年10月9日

 

  附件:

      1.国家地质公园申报书.doc
      2.国家矿山公园申报书.doc
      3.国家地质公园资格评审表及评审指标赋分说明.doc

  4.国家矿山公园资格评审表及评审指标赋分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