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国家地质公园揭碑开园仪式的函

发布时间:2001-12-27 阅读次数:

国土资环函[2001]1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

为进一步搞好国家地质公园的建设,使其名副其实,特将国家地质公园标志碑揭碑开园仪式前应做好的工作函告如下:

1.国家地质公园标志碑处或公园进门处应建立地质公园简介和地质景点导游指南(中英文)。

2.国家地质公园内重要地学景点应有地学知识介绍牌或碑(中英文)。

3.合理利用当地资源,建立有公园特色的简易地学博物馆,普及地学知识(中英文说明)

4.就当地地质公园特色,对导游等有关人员开展一次地学知识培训。

5.编写好当地国家地质公园地学知识导游手册。

6.揭碑前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后,报部确定揭碑日期。

有关单位应在两年内,达到上述国家地质公园建设基本要求,逾期未达标者,将视情况,取消国家地质公园名称。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