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我国珍贵的地质遗迹资源,推进国家地质公园建设,国土资源部决定开展第七批国家地质公园申报评审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继续实行资格授予和批准命名分开审核的方式。
二、申报要求:
1. 申报单位应是已批准建立省(区、市)级地质公园2年以上并已揭碑开园。
2. 拟申报地质公园应具有完整的园区边界,独立园区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
3. 拟申报地质公园范围内无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
其他有关申报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0号)要求执行。
三、每个省(区、市)应严格执行限报2个地质公园参加评审的要求,超数量报送的取消全省(区、市)的评审资格。
四、申报材料
1. 《国家地质公园申报书》;
2. 《国家地质公园综合考察报告》;
3. 国家地质公园申报视频资料(包括地质遗迹资源和地质公园建设两部分内容);
4. 省级地质公园的批准文件和揭碑开园批准文件;
5.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地质公园范围内无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设置的证明文件;
6. 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附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出具的适宜建设地质公园的意见书。
《国家地质公园申报书》、《国家地质公园综合考察报告》可在国家地质公园网站下载(www.globalgeopark.org)。
上述材料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一式35份。
申报材料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报送,报送日期以邮戳或送达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五、2013年12月1日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将经过初审的推荐国家地质公园的申报文件报至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袁小虹 010-66558302 66558316(传真)
20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