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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遗迹保护分类及其保护措施

发布时间:2008-3-6 阅读次数:

李同德 北京神州新纪录规划设计研究院

提要:现有地质遗迹分类是基于地质遗迹成因因素分类的方法而建立起来的分类体系,作者提出了按地质遗迹分布特征分类的构想,这种分类有利于与地质遗迹保护措施类型相对应;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保护规划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地质遗迹,保护,分类   

  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国内外已经达成共识:建立地质公园是保护地质遗迹的有效方式。地质公园的建立不仅为有效保护地质遗迹提供资金保证,而且为地质遗迹保护提供管理体制和人力智力保证。地质公园不仅保护了有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而且也保护了有观赏价值的地质景观。

  目前在国内和国际上,对地质遗迹或地质公园的类型进行了大量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分类方法,但大都是从地质遗迹的成因因素来分类,这些分类,并不能满足地质遗迹保护的要求,根据笔者对国内地质公园中地质遗迹保护实际情况的分析研究和与同行的交流,从保护地质遗迹角度提出了一种新的地质遗迹分类方案,并按此分类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1.现有的地质遗迹保护分类方法

  1.1. 国家《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发布了《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九条从宏上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分三级:国家级、省级、县级。《规定》第十一条还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按保护程度也分为三级:一级保护、二级保护、三级保护。其中

  一级保护: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间交往。

  二级保护:对大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三级保护:对具有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1.2. 《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指南(试行)》(2000年)

  2000年,有关部门为适应地质公园规划需要,内部发布了《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指南(试行)》,提出地质遗迹景观保护区划的概念,“景观保护的区划应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景观游览区和发展控制区等”并对这五种区的划分和保护规定作了说明。这大体上是从《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直接转抄过来,是针对一般风景区的保护,而不是地质遗迹景观保护区的概念,也没有突出地质遗迹的保护。本指南对“地质遗迹景观保护区”还提出四级保护区的分级方法: “保护区应包括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等四级内容”,其保护规定也是转抄自该《规范》,是针对一般风景区的分级,转抄过来时也没有对地质遗迹如何保护提出分级或分类,以及提出相应的地质遗迹保护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根据作者自身和近年来其它一些专家的经验,提出按地质遗迹分布特征分类保护构想。

2. 按地质遗迹分布特征分类

  地质遗迹在地球上的分布规模大小不同、存在形态不同、遭受损坏的难易性不同、科学价值和景观价值不同,因此保护方法和措施也有很大差异。地质公园规划中对地质遗迹的保护应该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宝贵的地质遗产。

  研究发现,上述四种“不同”也存在一定内在联系,从保护地质遗迹的角度去归纳分类,有利于安排保护措施。为此作者提出了以地质遗迹分布特征为主,综合其它因素的地质遗迹分类的概念。这里“地质遗迹分布特征”是指地质遗迹分布的规模、形态等特征,这些特征常常与其科学价值和景观价值相联系,因而影响了对其保护的方式。

  按地质遗迹分布特征分类:

  第一类点状或线状出露并易受损坏的地质遗迹

  一般具有典型、稀缺、并易受破坏的地质遗迹都呈点状分布,少量呈线状分布,这些遗迹有的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如“金钉子”就是具有全球对比标准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点(如浙江常山“金钉子”);稀缺的生物化石(含人类化石)产地点(如四川自贡恐龙化石埋藏点、兴义贵州龙化石埋藏点、北京周口店古人类遗址、北京延庆硅化木出露点等);贵重矿物(如陨石、宝石、玉石、水晶、贵重矿石等)及其典型产地;有的具有特别观赏价值的微型地质景观点,如北京银狐洞“银狐”奇石、广东韶关丹霞山的阳元石等(图2-1-1所示)。

  第二类局部分布的地质遗迹

  这类遗迹分布范围中等(数公顷至数平方公里),具有较高的科研、科普价值和能给游客一种特特殊的体验,能启迪人们认识地质灾害和防护自救。这类地质遗迹,一般岩性较硬,处于天然缓慢风化或沉积生长中,除非人为故意破坏一般尚能保存。这类局部分布的地质遗迹有:各类石林、石蛋、石笋;典型的地震、火山、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冰川、鸣沙、海岸等。具体实例如陕西翠华山山崩遗址、云南石林、河南嵖岈山石蛋、漳州林进屿火山喷气口群、四川海螺沟冰瀑、黄河壶口瀑布等。

  第三类分布面积较宽广的地质景观

  这类地质遗迹的分布范围大于数平方公里,有时达数百平方公里,其地质地貌景观十分壮观,很有观赏价值,如丹霞、雅丹、岩溶、峰丛、峰林、黄土、河口三角洲等地质景观。这类地貌,除非人为大规模采石破坏,一般较易保护;但其生态环境脆弱,因人类的不恰当的活动或过度开发可能造成对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破坏。在已经批准的国家地质公园中,这类占的比例最多,如广东丹霞山丹霞地貌、敦煌雅丹地貌、山东东营黄河三角洲、贵州兴义西峰林、陕西洛川黄土塬、湖南张家界砂岩峰林、广东阳春岩溶地貌、四川兴文石海岩溶地貌等

  第四类,形态空间相对完整的地质遗迹

  由岩壁构成的相对完整的空间遗址,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地质景观价值,如溶洞及其它洞穴、天坑、峡谷等。这类地质地貌景观好区分,在已经批准的国家地质公园中数量也不少,如北京石花洞、贵州马岭河峡谷、广西大石围天坑、广东湛江湖光岩玛珥湖等。

  第五类其它

  主要指是具有保健价值的资源及产地,如温泉、矿泉、矿泥等。具体的如云南腾冲热泉、山西运城盐湖矿泥等。

3. 地质遗迹保护措施

  现有的分级保护措施大体上是针对风景名胜区保护或自然生态保护区的宏观的保护措施,还没有针对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的具体的措施,即使有也不具体或可操作性差。

  为此作者根据前述按地质遗迹分布特征分类提出各自相应的保护措施:

  3.1点状出露的地质遗迹,这类地质遗迹或地质景观,一般价值都高,属最高保护等级,其最有效保护措施是与游客隔离,绝对不让进入、触摸。如北京的“银狐”奇石用玻璃罩与游客完全隔离,游客在隔离设施外可看不可摸;丹霞山的阳元石也与游客隔离,只能在隔离设施外观看拍照,禁止游客进入造成对其损害。对陨石,可收入博物馆保护,特大无法搬运者可就地用隔离保护,允许游客在隔离设施外参观;对宝玉石、水晶、贵重矿石等,可收集样品陈列于博物馆保护,其产地应隔离,严格保护,严禁偷盗开采、破坏。

  3.2局部分布的中小型地质景观,包括各类石林、石蛋,典型地震、崩塌、泥石流、冰川遗址,还有瀑布、奇泉等,这类局部分布的地质景观,一般不让进入,或排除危险后,有控制地允许进入考察、观光;规划可在附近安全地带安排指定线路或平台让游客观光。其保护方式在景区内禁止采石、取土等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3.3呈大面积分布的地质景观,包括雅丹地貌、丹霞地貌、岩溶地貌、火山地貌等等,这些地质景观允许游客进入观光,在规划核心区外可安排建设必要的旅游设施如道路停车场、少量服务接待建筑等。保护方式是划出保护范围,作为地质公园园区,区内禁止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这是大部分地质公园采取的保护方式。

  3.4形态相对完整空间的地质遗迹,这类空间一般是由岩石围成,包括各类洞穴、天坑、峡谷等。在保证其完整性的前提下,游客通过规划建设安排的步道进入其空间内观光,有时(如峡谷河流)游客可在规划的航道上漂流,体验大自然的神奇。其保护方式是所有车行道路、建筑都不得进入其保护的空间内,更不得采石、取土等以及对构成空间的岩石有损害的活动。

  3.5其它,对温泉、矿泉、矿泥是重要的保健资源,在旅游业产品中是发展休闲健身娱乐建立度假村的重要资源条件。保护的方式是科学核定开采量,度假村的规模由允许的开采量来控制,以保证这些资源的永续利用;对资源产地的地形地貌严格保护不被破坏,环境不受污染,特别是对泉水水质严格保护不被污染。